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商初字第00405号 |
案号 |
(2017)苏0481执5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7849029.69元,利息705241.62元(算至2015年5月11日止),并承担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17849029.69元,按约定利率年利率7.32%上浮50%即10.98%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邱东兴、李建芬对被告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83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126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户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时间 |
2018-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解来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67639293XJ |
登记机关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溧阳市竹箦镇溧竹公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