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小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5********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24民初742号 |
案号 |
(2020)川1824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大邑县沙渠涂料厂货款26050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9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成都市大邑县沙渠涂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被告余小峰负担,此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余小峰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成都市大邑县沙渠涂料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