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康寿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4民初1332号 |
案号 |
(2018)赣0124执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康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六十日内偿还原告进贤瑞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按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以借款本金28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山东康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国光、朱国光、段冬华、朱贵琴、朱彦军、朱世桢、朱世皎对上述被告江西康寿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段江良、邹小艳对上述被告江西康寿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借贷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 127元减半收取16 063.5元,由被告江西康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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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世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4778845573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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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桥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