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14********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724民初1715 |
案号 |
(2020)鲁0724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方艳香于2019年9月30日前返还1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返还10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返还1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1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返还10万元。如方艳香逾期履行,郭明玉有权在逾期后向临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方艳香应按未返还金额按年利率12向郭明玉支付利息。张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