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纪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2********3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81执792号 |
案号 |
(2020)豫0481执恢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赵明玉的其它诉讼请求。二、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王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赵明玉清偿借款4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23日起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诉人王纪红先期已支付的35300元先行抵扣利息,多余部分抵扣本金。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诉讼费99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270元),由赵明玉负担1636元,由王纪红负担8284元。二审诉讼费13850元,由赵明玉负担1636元,由王纪红负担122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东方审 判 员 张文平审 判 员 崔伟杰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