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艺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7********7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22民初812号 |
案号 |
(2019)豫0322执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艺波、宜阳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付给原告缑会保180000元。二、被告武艺波、宜阳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付给原告缑会保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缑会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80元,由原告缑会保承担75元,被告武艺波、创鑫公司承担4405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由被告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