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志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0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62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黑0622执1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源县磊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朱晓磊、被告袁志超共同偿还原告付国庆本金71.3万元,其中以17万元作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肇源县磊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46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6-02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