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豫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6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平仲裁字(2018)第099号 |
案号 |
(2019)豫04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河南豫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至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陈炳春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5000元。二.本案仲裁受理费4700元、处理费1410元,两项共计611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豫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4执12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111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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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史宏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09626021X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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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新城区0375首府小区24号楼3单元10楼东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