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根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2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3207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刘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透支两张信用卡(卡号为6258600050531212、6252470014524034)共计本金为55856.12元,利息25146.98元,及2019年9月1日始至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合约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根水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透支信用卡(卡号为62586000505312120)透支的本金29474.7元,利息及滞纳金为14494.79元及2019年9月1日始至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合约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的利息,上述信用卡透支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对被告刘根水座落在江西省宁都县龙都华庭第5栋1单元201号一套住房(房产证号为(2017)宁都县不动产权第001305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因本案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913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