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成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2********2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087民初1226号 |
案号 |
(2020)鄂1087执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远华、胡成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至2018年5月22日下欠利息19152.8元,并从2018年5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按年利率14.58%计算利息及罚息至清偿之日止;二、如二被告在上述期间内未能返还借款并支付本息的,原告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廖远华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斯家场镇宝竹桥社区的三层楼房一幢(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3第0743号、房产证号:松房权斯字第××、建筑面积291.3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