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1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3民初5592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3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金融卡透支本金29993.02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被告赵伯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军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