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8********4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8民初383号 |
案号 |
(2020)赣0828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其洪532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刘小平负担。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