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三江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5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6)第738号、(2018)闽03执他84号 |
案号 |
(2019)闽0303执1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三江石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05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20万元,截至2016年5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14881.48元,并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35%上浮10%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1920万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二、三江石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06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50万元,截至2016年5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7174.35元,并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35%上浮10%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1850万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三、三江石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070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截至2016年5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64930.05元,并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35%上浮10%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1500万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四、三江石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220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6年5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14681.3元,并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上浮10%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1000万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五、三江石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22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6年5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14681.3元,并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上浮10%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1000万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六、本案仲裁费411982元,由三江石化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充抵,三江石化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411982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七、山川新材公司应对三江石化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裁决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中海油公司应对三江石化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裁决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何嘉恩应对三江石化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裁决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申请人对嘉笏化工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4855弄125号7幢厂房[房屋权属证书号:沪房地松字(2012)第000846号,抵押权登记证明号:松201517009426]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上述裁决第一项至第六项三江石化公司所欠债务中借款本金1845万元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和本案仲裁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闽0303执127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744024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嘉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155352289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办公地址: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仙游经济开发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