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6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305号 |
案号 |
(2020)兵0601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明军欠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款250 000元,截止2015年1月26日逾期利息48 413.68元,合计298 413.68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还款30 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还款20 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还款100 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归还198 413.68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5年1月26日,2015年1月27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比照双方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建江、刘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88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20元,合计3208元,由被告樊明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