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5民初3938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4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及利息人民币957000元。二、被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及利息人民币957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唐山鸿福实业有限公司担负。此款原告垫付20450元,限被告唐山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61350元,并给付原告已垫付的204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8-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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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景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94796554083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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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海港开发区海宁路(14号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