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鸿福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4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5民初1797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13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鸿福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6478.9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二、被告自2014年6月25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自工程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时间 |
2017-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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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秦福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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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亭县临港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