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22********0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哈市民二初字第419号 |
案号 |
2014年哈执字第01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塔城地区三顺货运有限公司货款204400元。被告张炳良、穆秀英、马建国、张兰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之后,被告张炳良、穆秀英、马建国、张兰新有权向被告马良追偿。案件受理费费4891元由被告马超、张炳良、穆秀英、马建国、张兰新负担4175元,原告塔城地区三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6元;邮寄送达费180元、公告费360元均由被告马超、张炳良、穆秀英、马建国、张兰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4-09-24 |
发布时间 |
2016-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