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0********7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201民初2013号 |
案号 |
(2019)新2201执3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中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05768.06元。二、被告曹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中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05768.06元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9-13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