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博中民二初字第30号 |
案号 |
2015年博中执字第00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博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博乐市赛里木酒业酿造公司补偿费3200万元,扣除已支付12811960。15元,尚欠19188039。85元。所欠款项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于2014年11月20日支付200万元。剩余15188039。85元以被告博州浩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抵偿(详见抵偿清单),该房屋博州浩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交付原告博乐赛里木酒业公司使用,2015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房产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交付的房屋按明细表中约定价格支付现金。二、被告博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实际未付款的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息。三、被告博州浩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博乐市赛里木酒业公司保全费5000元。四、原告博乐市赛里木酒业酿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五、原告博乐赛里木酒业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博州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卢联合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六、被告刘翠花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付款责任。七、担保人新疆诺美信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人新疆吉盛和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付款责任。八、案件受理费169460元,减半收取84730元,由被告浩天公司负担,该款于2014年9月20日前支付博乐赛里木酒业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5-01-13 |
发布时间 |
2015-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翠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005959216927 |
登记机关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北路8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