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申亚印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400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2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丘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9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丘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12004元。三、被告苏州市申亚印染有限公司、博州精密机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顾海生、张彩平、葛永根、葛云娟、陈其龙、陈发财、唐其梅、葛维佳、陈秀林对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239元,由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时间 |
2018-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海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37841357N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兴太路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