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7159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30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蔚、陈秀莲代偿款人民币9297121.27元及相应的利息(以9297121.2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葛永根、葛云娟、陈发财、唐其梅、陈其龙、顾海生、张彩平对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债务(含诉讼费)不能清偿部分的1/11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苏州市申亚印染有限公司、博州精密机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代偿款人民币9297121.27元(含诉讼费)不能清偿部分的1/11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85688元,由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19439)。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直接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2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时间 |
2019-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其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83370381U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金星花苑西商住楼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