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10号 |
案号 |
(2015)镇经执字第00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阿拉尔新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货款251191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7318(自2015年4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阿拉尔新世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740元,原告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8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6-05 |
发布时间 |
2015-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君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5586452030 |
登记机关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经四路与陆汇路交叉口西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