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9民初4号 |
案号 |
(2019)甘09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借款1800万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09%计算,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 二、如被告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对被告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土地以及被告阿克苏建元钒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建元钒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傅士霖对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傅士霖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就其清偿部分有权向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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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付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98173964707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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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河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