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金古月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3民初1845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9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金古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滦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1 850.2129万元;二、被告唐山金古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滦县国土资源局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55.0657万元;三、驳回原告滦国土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 406元,由被告唐山金古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1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2执93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1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052786.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智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93601253265L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高新区荣华道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