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再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佛仲字第045号 |
案号 |
(2015)穗中法执字第02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一条、截至2 0 1 4年1月2 2日,被申请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计拖欠申请人李红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 3 7 0万元,利息5 4 1 3 8 0 0元,合计2 9 1 1 3 8 0 0元, 另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 0万元,共计拖欠款项人民币2 9 5 1 3 8 0 0元。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到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被申请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以实际拖欠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申请人李红军计付利息。第二条、被申请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按照下表所列方式向申请人李红军偿还上述拖欠本金及利息:表格略。.第三条、被申请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4 0万元: 1、2 0 1 4年3月2 3日前支付1 0万元; 2、2 0 1 4年4月2 3日前支付1 0万元;3、2 0 1 4年5月2 3日前支付2 0万元。第四条、若被申请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项下任何一期款项的,则视为所有欠款到期, 申请人李红军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拖欠的全部欠款本息及费用。第五条、被申请人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再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捷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桂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钟前波、杜秀慧、陈华、 梁成坚对被申请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六条、本案仲裁费1 3 7 8 9 7元由被申请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被申请人应当于2 0 1 4年1月2 9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七条、本调解书一式十四份, 申请人同被申请人各方各持一份, 佛山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 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6-18 |
发布时间 |
2016-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前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28209675N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大北路395号10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