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鹏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菏牡民初字第2426号 |
案号 |
(2016)鲁1702执1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海生、朱忠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玉随借款5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陈海生、朱忠芝互付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菏泽鹏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菏泽鹏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海生、朱忠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陈海生、朱忠芝共同负担,两被告互付连带责任。被告菏泽鹏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26 |
发布时间 |
2016-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朋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菏泽市长江路中段南平花园17号楼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