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世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32********1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2635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0)黔2635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方芬、夏林坤、夏林鑫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62000.00元;二、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潘世弄赔偿原告方芬、夏林坤、夏林鑫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63189.50元(扣除被告潘世弄已支付的20000.00元,被告潘世弄应实际赔偿143189.50元);三、驳回原告方芬、夏林坤、夏林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元,由原告方芬、夏林坤、夏林鑫负担735.00元,由被告潘世弄负担31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