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金海方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12民初5511号 |
案号 |
(2017)苏1012执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欠原告投资款本息187500元,三被告分期向原告返还,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谭周伟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谭周伟4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谭周伟50000元;余款775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给付方式:汇至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都卫星分理处,户名:谭周伟,卡号:6217001330006414936),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三被告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履行期限足额给付,则视为所有未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执行;三、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元,保全费1610元,合计3890元,由被告陈维勇、李萍、扬州金海方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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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维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257672269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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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中港金属交易城1单元4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