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梅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81民初2244号 |
案号 |
(2019)粤5281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百草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80000元及计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12543420.07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的罚息按年利率16.70292%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二、被告普宁市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选虹、江梅虹、陈汉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涛持有的乌海市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11%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709元,由被告广东百草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普宁市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选虹、江梅虹、陈涛、陈汉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时间 |
2019-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