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莱中知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莱中执字第00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被告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504元,被告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5-14 |
发布时间 |
2015-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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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202783470016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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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莱芜市文化南路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