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新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6********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渭民二初第0512号 |
案号 |
(2019)甘1123执恢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耀宗偿还原告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被告王耀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