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3021********4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1123民初1077号 |
案号 |
(2019)甘1123执1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永红支付原告杨福林工程车辆租赁费50700元,于2018年7月29日前付清。二、如张永红未支付上述款项,待渭源县2016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施工完毕,发包方渭源县交通局将工程款拨付到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后,由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张永红支付原告杨福林工程车辆租赁费507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79.5元,保全费670元,由张永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