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宝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6********5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1123民初2068号 |
案号 |
(2019)甘1123执1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由被告常宝成、施芳玲偿还原告原告定西市渭源县中信联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16 833元,以上本息共计66 833元,于判决生效后二月内付清。二、由被告毛永生、徐会娥对以上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毛永生、徐会娥承担责任后可向借款人常宝成、施芳玲追偿。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被告常宝成、施芳玲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