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永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6********6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1123民初245号 |
案号 |
(2019)甘1123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朱小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7.83‰,从2016年2月21日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并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付贷款本金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二、由被告李贵山、赵永来对以上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李贵山、赵永来承担责任后可向借款人朱小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计2840元,由被告朱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时间 |
2019-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