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四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6********6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1123民初2631号 |
案号 |
(2019)甘1123执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赵永吉、文桃花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660元(算至2018年10月19日),共计112660元,2018年10月20日至还款日的计息仍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赵四佰、麻菊兰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1276.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赵永吉、文桃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时间 |
2019-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