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02********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8民初75号 |
案号 |
(2020)甘08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与平凉市金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合同编号为:0270800099-2017年(市行)字00119号。合同项下债权由甘肃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与平凉市金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全部由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合同编号为:0270800099-2017年(市行)字第00119号;3.担保人刘鹏、薛娟、姚旭、刘勇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向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平凉市金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180万元,利息11.432283万元,2018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上述债务于2019年3月26日之前履行完毕,逾期由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并由刘鹏、薛娟、姚旭、刘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51373元,减半收取75686.5元,由平凉市金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