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1********2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424民初905号 |
案号 |
(2019)宁0424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凉市民泰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895.8元及利息6211.2元,并支付以20895.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基准贷款年利率4.75%计算的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驳回原告平凉市民泰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