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廷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723民初1924号 |
案号 |
(2019)甘0723执恢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泽金冠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临泽县陇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3152816.10元,承担上述借款利息182232.78元(自2016年9月8日算至2017年5月7日)、律师费12万元,合计3455048.87元,限被告临泽金冠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廷豪、黄根超对上述借款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83元,由被告临泽金冠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刘廷豪、黄根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