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联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民终1129号 |
案号 |
(2019)桂0304执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解除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上诉人刘彦君、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联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编号:2015年桂中银零解东商房贷字第0004号);二、被上诉人刘彦君在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贷款本金714638.54元、利息33176.19元、罚息2551.16元(利息、罚息按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上述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三、被上诉人刘彦君支付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律师代理费15894.5元;四、被上诉人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联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刘彦君所欠上述贷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622元、邮寄费62元(上诉人已预交),该款由被上诉人刘彦君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上诉人刘彦君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5元,依法由本院予以退还。义务人应按上述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即自行撤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304执6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7824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生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279431000XJ |
登记机关 |
临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桂县金水路东源云锦园2号楼二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