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军建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821********307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3328民初民初115号 | 
| 案号 | (2018)川3328执12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孜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肖军建对付原告甘孜县金虎家居店武凤英的材料款共计335654元,分三次付清,第一笔60000元在甘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济邦公司拨付尾款时由肖军建委托济邦公司直接从该公司账户支付给原告武凤英,付款时间为在甘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济邦公司拨付尾款到济邦公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笔110000元,如甘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追加款项给济邦公司,济邦公司和肖军建进行结算后还有向肖军建的应付款时,由肖军建委托济邦公司将相应应付款限额内的款项在肖军建与公司结算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武凤英,不足部分由肖军建自行支付。济邦公司与肖军建结算后若公司向肖军建无应付款项则此款原告随时要求肖军建支付。    第三笔165654元,由肖军建个人支付,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前。    案件受理费3167.00元,由肖军建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甘孜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时间 | 2018-11-2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