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治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0********0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阿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阿执字第000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治权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转让阿爸主雄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款27338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0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其中免除治权集团“5.12”灾后重建三年,即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资金利息的支付责任);二、四川省治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解决企业遗留问题和对职工进行补偿款2262000元;三、四川省治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支付阿坝州雄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原主管部门阿坝州林业局借款458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8-25 |
发布时间 |
2015-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