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902********9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汶川民初字第229号 |
案号 |
(2017)川3221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有支付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230万元及利息152884.53元。合计2480243.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0-10 |
发布时间 |
2017-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