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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燕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5********3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824民初726号
案号
(2020)川1824执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燕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款504628元;二、驳回原告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6元,减半收取计4423元,由被告王燕舞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王燕舞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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