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601********5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81民初1338号 |
案号 |
(2020)川1681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43.70元);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马艳提供的抵押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08013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华国用(2008)第150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马艳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被告马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