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民终8750号 |
案号 |
(2019)苏0303执1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韩平支付的律师费用39000元;三、徐州金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韩平还本付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韩平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17日,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15%,计算利息;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8月5日,以48万元为本金,按年息15%,计算利息;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以48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计算利息;2016年2月6日至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45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计算利息。)”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韩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15%,计算利息;2015年8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计算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65元、保全费4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5元,合计25650元。由韩平负担1000元,由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650元(韩平已预交,随案款一并给付韩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573778354X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泉山区大自然牧业市场1、2号楼1-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