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殷大奇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5********00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725民初1618号 | 
| 案号 | (2020)川0725执恢1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继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借款本金2863338.41元及利息,其中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的利息为44097.54元;2015年10月10日起至相应借款本金给付之日的未付本金利息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同时对逾期未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1.25‰计收复利,直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薛又仁、殷大奇、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继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绵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07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