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雏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02********0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25民初1632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代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借款本金2255633.58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的利息为1195608.71元;2018年8月25日起至相应借款本金给付之日的未付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3.6425%计算;同时对逾期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3.6425%计收复利,直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对被告薛又仁、罗雏英所提供抵押财产: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558号富强·财富广场1栋1单元2层的1、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20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