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5********2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5民初1291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田文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43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000元的借款期间内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6.5‰计算,本金300元的借款期间内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6.5‰计算,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田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