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富成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5********74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5民初1289号 | 
| 案号 | (2020)川0725执16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梁富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期间内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6618‰计算,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以上利息应扣除已结利息5338.7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梁富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