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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廷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5********3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725民初1278号
案号
(2020)川0725执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郭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剩余本金9911.48元及至2019年7月9日未偿付的利息1552.92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9911.48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逾期利率12.6‰计息至本息付清时止)。若被告郭廷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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